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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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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20 條
修築溝渠或橋涵橫過公路者,除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外,並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設計施工,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
第 6 條
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除埋設管線應依照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之規定位置辦理外,其他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應依照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辦理,並應由使用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