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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先行告知該管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三日內補正許可程序。
前項挖掘申請檢附之工程計畫書,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檢附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
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