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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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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4-5 條
經營第四十四條之二所定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得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其營業範圍、收費基準、得載貨之空間及應遵守事項,依公路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規劃公告辦理。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
第 44-2 條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