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貨運業者承運貨物,應填發提單交託運人,並依公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順序起運。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