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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其停業。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