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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前條領取時間為貨物交付時間。但鐵路機構負責卸車之貨物,以卸車終了時間,視為貨物交付時間。
鐵路運送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
受貨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領取貨物時,應提出具有領取權利之證明。但填發提單之貨物,應交還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