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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交通部鐵道局得將第九條規定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各級定期檢查週期之核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各級定期檢查週期之核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鐵路機構依本規則規定應辦理事項之檢查,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
機車之定期檢修各級週期得由鐵路機構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擬訂檢修週期,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其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級 別 │檢修週期 │
├────┬──────────┼───────┤
│一級 │使用期間 │三日 │
├────┼──────────┼───────┤
│二級 │公里數 │9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個月 │
├────┼──────────┼───────┤
│三級 │公里數 │1,00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年 │
├────┼──────────┼───────┤
│四級 │公里數 │4,000,000 │
│ ├──────────┼───────┤
│ │使用期間 │十二年 │
└────┴──────────┴───────┘
前項表列公里數及使用期間以先到者為施行期間,使用期間得扣除停用及滯留日數。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施行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
前項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週期由鐵路機構依車種型式擬訂,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但鐵路機構擬訂之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級 別 │檢修週期 │
├────┬──────────┼───────┤
│一級 │使用期間 │二日 │
├────┼──────────┼───────┤
│二級 │公里數 │30,000 │
│ ├──────────┼───────┤
│ │使用期間 │一個月 │
├────┼──────────┼───────┤
│三級 │公里數 │600,000 │
│ ├──────────┼───────┤
│ │使用期間 │十八個月 │
├────┼──────────┼───────┤
│四級 │公里數 │1,20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年 │
└────┴──────────┴───────┘

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檢查鐵路機構依本規則規定應辦理之事項,鐵路機構應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