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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