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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