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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