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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因災害發生,致聯絡受災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