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領取退休金之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領受月退休金未滿十年死亡者,給與遺族月撫慰金。月撫慰金以其退休時任職年資計算,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前項月撫慰金並應按已領月退休金年數,自滿第二年起,每領一年遞減百分之十給與。
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領取退休金之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遺族無第十九條所定之月撫慰金領受權或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十年以上死亡者,依其退休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額,給與遺族相當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不再給卹。
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領取退休金之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依第七條規定同時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而選擇不領取一次退休金,且領受月退休金滿十年死亡者,按原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之數額,給與六十五歲以上未再婚之配偶月撫慰金終身。但配偶未滿六十五歲或不領月撫慰金、或已無配偶者,發還遺族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及發給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不再給與月撫慰金。選擇不領一次退休金後,領受月退休金未滿十年死亡者,發還遺族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並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均以非資位現職人員比照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薪額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前項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薪額,不含職務待遇。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得依下列規定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領取退休金。
二、依本辦法規定,核給退休金:合於第五條或前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一倍發給。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或已成年而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其屬就讀空中大學等無修業年限規定之學校者,參照其他法令所定取得學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發給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子女或孫子女超過三人者,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定比率,加給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係指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等級第六級至第十五級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無民法規定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第一項所定遺族,非資位現職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