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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死亡,係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所稱戰地殉職,係指在戰地交戰時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死亡;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或罹病,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且由該意外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當場死亡,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途中死亡,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繼續住院不治死亡者。
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公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職業災害補償金。但其遺族亦得選擇依本辦法領取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傷病以致死亡者,依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差工管理要點核給撫卹金。但其遺族亦得選擇依本辦法領取撫卹金;其任職十年以上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