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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N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
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三、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營運者。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