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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從業人員。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 EN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所稱從業人員,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四、借調或兼職人員。
五、其他臨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