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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改裝,指變更、減少或增加商品原設計、生產或製造之內容或包裝。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