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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