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原住民族地區為處置設施候選場址,非經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為前條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原住民族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