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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N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