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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推動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之紓困、振興措施如下:
一、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
二、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
三、補助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加會展活動後之觀光旅遊,及國外企業來臺舉辦企業會議與獎勵旅遊。
四、加強宣傳國內外行銷活動,並傳達我國管控疫情成效,增進國外買主來臺信心。
五、補助公、協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參展團體於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提升國際能見度。
六、補助會展相關產業辦理會展活動所需之一定成數費用。
七、提供出口拓銷融資與保險之利息及保費補貼。
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資金紓困。
二、產業升級。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
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