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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之支出,得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
屆前項期限未提出申請且屬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及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支出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專案認定之結果副知中小企業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第二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其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之專用技術及第四款事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第一項所稱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中小企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其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其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第一項支出,檢附下列文件,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小企業之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一、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活動紀錄、工作時間紀錄與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但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不在此限: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委託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其受託從事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支出,不得再適用投資抵減。
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中小企業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
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四、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所定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