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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前條第一項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中小企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