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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與經認可的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四、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