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審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應包括下列審查項目:
一、開發計畫可行性。
二、發電設備規劃可行性。
三、經費配置合理性。
四、工作時程合理性。
五、履約能力(含財務狀況、財務計畫可行性及技術能力)。
經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計畫及探勘獎勵金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探勘獎勵人資格。
開發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變更。但探勘獎勵人有正當理由,經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探勘獎勵人應於第二項通知送達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附件六)。探勘獎勵人以籌備處名義簽約者,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換約。逾期未完成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探勘獎勵人資格。
探勘獎勵人應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一口以上之探勘井鑽探作業,且符合開發計畫所載之預定深度,並檢具經應用地質技師簽證之鑽探資料(附件七)函報主管機關。
探勘獎勵人應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並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但探勘獎勵人於完成探勘作業後,評估無開發實益而未繼續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不在此限。
探勘獎勵人未能依限完成前項規定事項,如具正當事由,得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探勘獎勵人之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探勘獎勵金之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限制、獎勵項目、獎勵限制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申請方式: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附件四)。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開發計畫,附件五),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申請限制: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人之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四、獎勵項目:
(一)地表調查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二)地熱井鑽探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五、獎勵限制:
(一)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二)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六、獎勵額度: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一)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二)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