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審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應包括下列審查項目:
一、招商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編列合理性。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招商計畫預期效益。
經主管機關核准招商計畫及招商獎勵金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招商獎勵人之資格。
招商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變更。但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經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招商獎勵人應於第二項通知送達後起四年內,完成招商計畫之執行。
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而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特殊情形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未能繼續執行招商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執行。主管機關同意終止執行時,應廢止其招商獎勵人資格。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招商獎勵金之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限制、獎勵項目、獎勵限制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申請方式: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附件一)。
(二)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以下簡稱招商計畫,附件二),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申請限制:申請人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但申請案具國家能源及區域發展效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獎勵項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以下簡稱廠商)所為下列措施所支出之費用:
(一)招商作業。
(二)與招商作業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
五、獎勵限制: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六、獎勵額度: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