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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