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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