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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公用售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公用售電業之營運成本。
四、非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非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五、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四款,但為輸配電業經營者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前項第五款所稱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等。輸配電業經營者可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訂立項目。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
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