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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