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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公用天然氣事業增加供氣區域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