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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
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二、歐盟。
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
天然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輸儲設備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在其輸儲設備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天然氣事業儲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及卸收設備之設置場所應符合地質安全相關法規規定。
第一項先進國家標準之認定範圍、種類、程序及第二項防災相關設施之裝置方法、維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