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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事業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重新核算其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並檢附前條規定之報表及資料,報請核定(以下稱重新核定):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屆滿三年。
二、(售氣量變化率-輸儲設備淨值變化率-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百分點)≧百分之十五。
前項第二款公式之各項指標;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售氣量變化率=(前一年度售氣量÷現行價格核定之配氣量-1 )×100%。
二、輸儲設備淨值變化率=(前一年度輸儲設備淨值÷現行價格核定之輸儲設備淨值-1)×100%。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百分點=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前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現行價格核定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
因可歸責於事業之事由,致影響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之計算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事業重新核定,不受第一項所定條件之限制。
事業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調整後之金額及其說明,並檢附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分離會計報表(包括部門別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及必要之成本報表資料。
前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成本報表名稱及內容如下:
一、事業總營運成本分離表:彙總事業之年度總營運成本。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一提報之。
二、事業資金成本計算表:彙總事業填報之費率基礎,並計算其資金成本之歸屬與分攤。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二提報之。
三、事業氣體費率計算表:彙總事業之營運成本與資金成本,以計算填報之費率。其中包括預計未來三年度之年平均配氣量及用戶數,依附件三提報之。
四、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方法明細表:彙整事業分攤一般共同成本之各項基礎,依附件四提報之。
五、薪資分離明細表:事業於費率計算中,有關薪資成本分離之金額及比例,依附件五提報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