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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進口天然氣之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天然氣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
前項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