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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事業於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溝渠或其他障礙物。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以書面方式交付用戶確認。
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該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及金額。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敷設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擔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