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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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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21 條
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其無法直接歸屬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成本分攤及其程序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
第 17 條
事業營運成本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後,仍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前款間接歸屬或分攤之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依第一款之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第 20 條
事業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