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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者,申請人於購置前應填具大型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並檢附系統規劃書與設計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通過審核者,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依核定之申請書內容,完成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及申請核撥補助款;逾期未完成者,其申請案視為撤回。但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準用前條規定。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申請人得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完工後四個月內,填具補助款申請書及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後,即核撥補助款:
一、新品保證書。
二、系統設置前、後之現場照片。
三、補助款領款收據。
四、安裝銷售商或其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金額以購置費用為準。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天然災害受損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應為買受人,其因故須變更買受人時,或屬非自然人者,有工程統包或分包之情形,致須變更補助款受款人時,得填具變更聲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期間以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