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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EN
廠商依前二條辦理能源效率標示,應按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電動車輛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於展示或銷售處所陳列之車輛,應於下列位置張貼能源效率標示:
(一)汽車:前乘客座或駕駛座前擋風玻璃,標示內容朝車外。
(二)機車:於座墊為能源標示時,內容朝上;於車身前護板為能源標示時,標示內容朝車前;如無車身前護板之車型,應標示於油箱,標示內容朝上。
二、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電動車輛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於展示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登載該產品之能源效率標示;如產品型錄內容僅以文字或表格方式表示者,應於該型錄註明產品年耗油(電)量、測試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三、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電動車輛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所銷售之車輛,應依第一款規定張貼能源效率標示,或將能源效率標示登載附於車輛使用說明書中。
廠商依前項各款印製、張貼或登載之能源效率標示之內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樣式辦理,不得變更標示內容或以隱匿、毀損或其他方式致無法辨識。但依前項規定於車輛使用說明書、產品型錄登載或註明能源效率標示之內容時,可於清晰、可辨識之原則下,按比例縮放製作。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
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年耗油量。
二、車輛類別。
三、廠牌。
四、認證車型。
五、能源效率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依不同測試方法規定之個別型態能源效率值。
六、能源效率等級。
插電式複合動力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標示不須載明前項第五款依不同測試方法規定之個別型態能源效率值,惟其標示之內容應包含能源效率與純電行程之個別測試方法及其測試值。
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
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年耗電量。
二、車輛類別。
三、廠牌。
四、認證車型。
五、能源效率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六、純電行程: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