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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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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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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數量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當年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9 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