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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於中央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各該事業隸屬之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本條例所稱事業主管機關,指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