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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河川管理機關對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
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廢止、變更其建築執
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
物,亦同。
河川管理機關對前項管制區內之原有全部或一部非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
認確屬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逕行限期令其
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