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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現已使用溫泉之位置、範圍、溫泉取用量說明及使用事業類別。
三、土地使用現況圖、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四、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
五、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
六、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
七、現況改善計畫。
前項第四款之溫泉地質報告內容,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開發之位置、範圍、預定之溫泉取用量。
三、土地使用現況圖、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四、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
五、溫泉取用之目的及其使用規劃。
六、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
七、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
八、溫泉開發工程相關圖說、規格及內容說明。
九、施工順序及預定實施期程。
十、維護管理計畫。
前項第四款所稱溫泉地質報告,指地質調查、探勘、分析、評估之報告及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