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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蓄水範圍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堰壩設施及蓄水範圍之巡防檢查與維護。
二、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行為事項之舉發。
三、許可案件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許可。
四、對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
管理機關(構)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除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事項,得請求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協助檢驗外,應檢附相關事證,移請該水庫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規定處分。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