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堤址至河岸區域,指由堤防建造物與堤外土地相接線起至河槽臨水之邊線為止。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栽種之蘆葦、茭草、楊柳或其他草木,有防止風浪之功效者,無論公有、私有,非在防汎期後,不得任意採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