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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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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5 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