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EN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其辦理受委託業務: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考核。
四、檢定紀錄或月報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 EN
受託機關(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過期文件,應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始得銷毀,並應保留銷毀紀錄。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得隨時監督考核受託機關(構)執行受委託業務,受託機關(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考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