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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EN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九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續簽訂委託契約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受託機關(構)未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檢定案件;前已受理之檢定案件,應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 EN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得隨時監督考核受託機關(構)執行受委託業務,受託機關(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考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