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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EN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規格型式,或屬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其同一貨品分類號列者,報驗義務人於六個月內免驗以一次為限。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
二、供型式試驗用商品。
三、同時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
四、供非銷售自用品、商業樣品或展覽品於六個月內有分批輸入之需,於第一次輸入前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五、供研發測試用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同意。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商品申請專案同意之文件及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專案同意獲准者,最後一批輸入與下一次申請首批輸入間隔未達六個月,不得再申請專案同意。
商品免驗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 EN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金額及數量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因檢驗標準、設備、場地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同意: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商品照片或型錄。無商品照片或型錄者,得以品質說明書代替之。
三、商品控管機制或最終處理方式說明。
四、研發測試用商品,應檢附研發測試計畫書。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檢驗機關申請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