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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前條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
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驗證業務。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 EN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或取得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但申請之產品領域具有執行工廠檢查之需求者,須另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驗證機構申請人之驗證類別為自願性產品驗證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資格限制。
因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公告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限制。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規範,且須經標準檢驗局或標準檢驗局登錄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由標準檢驗局核可登錄。
二、具備商品驗證範圍必要之驗證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商品驗證範圍之驗證標準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驗證機構申請人所屬之驗證人員具備曾從事相關商品之檢測、設計或製造等工作經驗,檢具證明文件經標準檢驗局認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學歷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訓練機構登錄條件、申辦與管理程序及驗證人員核可登錄作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登錄訓練機構,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
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驗證機構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