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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於一定期間內,就相關驗證範圍以驗證機構名義執行委託辦理之驗證業務;驗證機構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經暫時終止。
三、驗證機構之試驗室或工廠檢查機構經標準檢驗局暫停認可,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
六、標準檢驗局辦理查核或申訴、抱怨、爭議案件之處理時,經通知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 EN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或取得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但申請之產品領域具有執行工廠檢查之需求者,須另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驗證機構申請人之驗證類別為自願性產品驗證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資格限制。
因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公告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限制。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規範,且須經標準檢驗局或標準檢驗局登錄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由標準檢驗局核可登錄。
二、具備商品驗證範圍必要之驗證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商品驗證範圍之驗證標準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驗證機構申請人所屬之驗證人員具備曾從事相關商品之檢測、設計或製造等工作經驗,檢具證明文件經標準檢驗局認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學歷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訓練機構登錄條件、申辦與管理程序及驗證人員核可登錄作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登錄訓練機構,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