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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驗證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查核結果符合,標準檢驗局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與其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 EN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